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法律 2009-10-31 19:24:24 阅读 106 评论 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司法解释原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 明确规定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按照一般地
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
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
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