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甲方现有伐区木材生产需运出山场, 在甲乙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上, 甲方将
木材交由乙方运输,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运输合同条款:
一、乙方应将甲方的经济材从伐区小松镇溪头山场杉木以及杉木棍安全及时运
至吴兴增场,薪材从伐区运至徐墩福人木业,松木运至徐墩纬隆厂。
二、运费:经济材杉木、松木以每立方米 66 元,杉木棍按每方米 26 元结算,
薪材以每吨 60 元结算(以实际出材量作为结算运费的依据)。运费待山场全部
结束后 20天之内一次性结清。
三、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山场
木材运输任务,若因乙方延误无法按时完成,每延迟一天扣罚 元。
四、乙方应安全, 及时将木材运至目的地, 若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
造成木材损毁的,乙方应按木材市场价格的十倍赔偿给甲方。
五、乙方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持有车辆行驶证, 驾驶人驾驶证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