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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 1998 年 12 月 7 日
实施日期: 1999 年 6 月 1 日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合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
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