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回填土工艺标准( 105-1996)
1 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大面积平整场地、大型基
坑和管沟等回填土。
2 2 施工准备
2.1 材料及主要机具:
2.1.1 碎石类土、砂土(使用细砂、粉砂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和爆破石碴,可用作表层以下填
料。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当 2/3 或则 3/4(使用振动碾时) ,含水率应符合规定。
2.1.2 粘性土应检验其含水率,必须达到设计控制范围,方可使用。
2.1.3 盐渍土一般不可使用。但填料中不含有盐晶、盐块或含盐植物
的根茎,并符合《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附表 1.8的规定的盐渍
土则可以使用。
2.1.4 主要机具:
2.1.4.1 装运土方机械有:铲土机、自卸汽车、推土机、铲运机及翻斗
车等。
2.1.4.2 碾压机械有:平碾、羊足碾和振动碾等。
2.1.4.3 一般机具有:蛙式或柴油打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