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2008年第 7 号
【发布日期】 2008-04-07
【实施日期】 2008-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 ,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
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
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
试、调试的设备) ,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
(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