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第 78 号令《房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凡在我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 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园林、公共广场等工程竣工均应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进行备案。市建委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 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
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 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使用单位仅指城市基础设施使用单位,以下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