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1998 年 8月 22 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
议通过
1999 年 7 月 25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
准
根据 2004 年 6 月 23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通过
2004 年 7 月 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
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
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 国家经济
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 、县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
安消防机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