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杜绝设备采购过
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
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
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
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
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
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备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
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
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