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本章适用于室内外涂刷混色油漆、清漆和美术油漆工程。
注:涂刷大漆和硝基喷漆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3.1.2 条 油漆工程的等级和材料的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3.1.3 条 油漆工程基体或基层的含水率: 混凝土和抹灰不得大于 8%;木料制品应符合 《木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第四
章的有关规定。
第 3.1.4 条 油漆干燥前,应防止尘土沾污和热空气的侵袭。
第 3.1.5 条 油漆工程涂抹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起皮和裂缝。
腻子干燥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
第 3.1.6 条 厨房、厕所、浴室等需油漆的部位和木地(楼)板表面油漆,应使用具有防潮性能的腻子。
第 3.1.7 条 油漆的工作粘度,必须加以控制,使其在涂刷时不流坠、不显刷纹为宜。涂刷过程中,不
得任意稀释。最后一遍油漆不宜加催
干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