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00.2. 23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 1999]39号,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 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
作,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 2000 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
排在 10月份)。首次考试时间定于 2000年 10月 14日至 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
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
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 《城市规划原理》 、《城市规划管理法规》 、《城
市规定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