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
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
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规定。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
文本,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合同)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
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
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
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
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