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
市区范围。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
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
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
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
地分类需符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
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