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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
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
范围。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 从事城市规划管理, 应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中
有特殊规定的, 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
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
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 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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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