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转让合同
转 让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 份 证号:
住 址:
受 让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负 责 人:
指定委托人:
身 份 证号: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
定,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甲
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甲方转
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0.0135平方
公里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2009.12.17—
—2014.12.17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全权转让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