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
[福建省水利厅 ] 2007 年 07 月 19日
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
一、 总则
(一)为加强福建省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
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保障大坝安全运行,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水
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坝高 15m以上或库容 100万m3
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 15m或库容在 10~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
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
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
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三)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
术指导,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