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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
乙方(买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红木家具基本情况
第二条 质量标准:每件红木家具应符合 QB/T2385-2008 新版《中国深色名贵
硬木家具标准》规定的树木名称,产品标识和实际用材符合,且不低于样品同等
质量。
第三条 付款方式:定货时,甲方收取货款总额 20 %(不得超过 20%)的定
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 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
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五条 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卖
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无《产品质量
承诺书》进行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