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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使用语言和法规
第 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
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
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 2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
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 3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
言文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