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10月 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 11月 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
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 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 、上街区、乡镇人民政
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
社会发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