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 年 9月 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
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
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
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
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