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
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环境友好、 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
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注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