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盗门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门窗工程中防火、 防盗门的安装工程施工。
2、施工准备
2.1 材料
2.1.1 防火、防盗门分为钢质和木质防火、防盗门。
2.1.1.1 型号、尺寸、防火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生产厂家必须经国家监督局指定的技
术检测中心部门检测合格,并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生产证书,方可选用;产品出厂时
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每件产品上必须标有产品名称、规格、耐火等级、厂名及检
验年、月、日。
2.1.1.2 防火门的防火等级分三级:甲级耐火极限 1.2 小时,乙级耐火极限 0.9 小时,丙
级耐火极限 0.6 小时。
2.1.1.3 木质防火、防盗门除满足 2.1.1.1 的要求外,其使用木材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12%。
2.1.2 五金:五金件必须是经消防局认可的防火五金件,包括合页、门锁、闭门器、顺序
器、暗插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