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 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
〔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
给建设工程发包人、 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
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 材料等市
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
工程具体情况, 充分考虑施工工期、 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合理确定工程合
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
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 应当在合同有关
条款中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