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
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城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
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相关法律、
法规。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
(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
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
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