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GF- 94-1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
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外商投
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
民共和国 , 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
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