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
2006.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 ,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以民
事主体身份收取土地出让金 ,同时又作为国家土地管理的行
政机关 ,以行政主体身份对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权、 处罚
权等。这个过程中 ,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
起。当前在我国 ,行政合同的概念仅限于理论探讨 ,在法律上
还没有明确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 ,土
地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自行摸索 ,各自采取不同的解决办
法。由于判例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 ,大量的此类合同纠纷由民
庭受理 ,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则来审查土地管理部门的行
政行为 ,更使土地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行政合同
对兼有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同 ,其属性应以居于主
导、核心地位的那一种法律关系来认定。 如果以行政法律关系
为主导 ,则是行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