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 有关灭失、 损失或延迟的
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 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 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
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
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 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
付;
(b) 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
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 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 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 (b) 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
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