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样本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定义
第一条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主的法
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 ”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
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 ”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业主随
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 ”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命履行
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格表、
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
(7)“合同价格 ”指在接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