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市政 府合 同管 理规定 (征 求意 见稿 )》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纠纷,维护合同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
机构在行政管理、 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 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
财政资金使用或者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起草、审查、签署和履
行政府合同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承担城市建设任务的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订立政府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应当遵循的原则】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实施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