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法》系列讲座之四
劳动合同法》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 以往由于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具有人员
构成复杂、流动性强等特征, 加之某些施工企业为了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
义务,故较少采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上,
这一不规范操作也给很多企业带来了不利的恶性后果, 实践中就有施工企业的员
工离职后仍打着该企业的名义招摇撞骗, 而企业因未订立劳动合同无法举证其离
职时间而承担责任的案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