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内 部 经 济 责 任 承 包 合 同
(通用条款 )
第一条 承发包主体
1.1 本内部承包合同的发包方 (甲方 )为项目总承包公司或者总承包公司授权
的分公司,承包方 (乙方 )为总承包公司依法审查同意的项目部经济责任承包
人。
1.2 公司是唯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对内实行统筹管理,对外承担工
程施工风险。
1. 3 项目部是公司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是公司为项目建设需要而临时设立
的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施工完成后自行撤销 ;项目部为公司内部独立
核算单位,接受公司领导、管理、监督,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4 项目经济责任承包人是公司员工,受公司管理,受本内部承包合同约束。
承包人代表公司经营管理项目部 ,提高公司效益和信誉。
1.5 本内部承包合同如专用条款未确定乙方的通讯地址,则其身份证记载的
地址为乙方确定的通讯地址,乙方未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