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府〔 2009〕13 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十
届 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房管局
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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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保障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
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发布的 《物
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