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 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 新、改、
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年 4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9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建
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
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