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发稿时间: 2011-11-08 阅读次数: 5171 )
造计〔 2011〕25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 2011〕267 号)文件精神,我省建
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 47元 /工日调整为 57元 /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
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 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31元/
工日,现调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