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 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
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
法(试行)》(京建法〔 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
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
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
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
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
变化情况, 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对人工、
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
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
明确约定。
(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