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 2002-12-27
1.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电力工程
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电力工程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价费字 [1992]479 号文,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新、扩、改建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单机容量 50~600
兆瓦级火电工程、 35~500 千伏送变电工程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其他电力工程
可参照执行。
1.3. 电力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按照“四控制”(质量、投资、进度、安
全控制)、“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关系)和“小业
主、大监理“的原则调整。 1.4. 本办法对监理费的计取起指导性作用,各工程的监
理费应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确定。
2. 监理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