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施工合同 (四 )
5 3.2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 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 对 已移交发
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 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但承包人应按移交 证书中所列的缺陷
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 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 位或部件
又遭损坏, 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 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监 理人应会同发包人
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 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 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
损坏,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 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
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 2 8 天内, 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