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来源 : | 作者 : | 时间: 2007-1-26 12:04:19 | 浏览: 4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
第 49 号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 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侯捷
公安部部长 陶驹驹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 保护居民人
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 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 防盗锁、
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