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创造美好的生态、 生活环境,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居住区
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城市
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并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机关、 部队、企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屋、土地储备、环保等部门应依据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