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9年 5月 4 日第 16 次会议通过 )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因转包、 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 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 一般不追加
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
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2.实际施工人已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