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 土 地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协 议 书 条 件 )
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定义及解释
l 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 ”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
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 ”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第三方 ”是指上
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