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专用条款第 67条的附件 A
(争端的解决——方案一)
争端审议委员会规则和程序
(见标准合同专用条款第 67条)
1. 除了提供下述要求的服务,审议委员会不得就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向合同任何
一方或工程师提供建议。审议委员:
(a) 除了作为审议委员提供服务后所得的报酬,不能与合同的任何一方或与
工程师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从合同中获取经济利益;
(b) 不能曾经被合同的一方或工程师雇用或与其有经济联系,除非是在其它
项目中提供有偿咨询服务,而所有这些均应在被委员会任命前以书面方
式向合同双方表明;
(c) 在被委员会任命前应已经以书面方式向合同双方表明其与合同任何一方
中的或工程师的董事、 官员或雇员的所有近期或密切的职业或个人联系,
以及先前介入的任何和所有本合同相关项目的情况;
(d) 未经合同双方和其他审议委员的事先同意,在作为审议委员期间除了作
为审议委员外,不得受雇于合同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