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电力监管条例》 、国家电力监管
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的
安全管理,保证甘肃电网及并网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有关规章标准,结合《西北区域新建发电机组并网安
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
运行前都必须按照《西北区域新建火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
价标准》、《西北区域新建水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已并网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机组,
必须补充完善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
有关的主要设备或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造成设
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影响到电网安全,需要进行并网安
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
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