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
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从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资金中安排合
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单位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通过项目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
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模式。
第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
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四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单位和投资单位必须是在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投资单位投资以下节能改造项目: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