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
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
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
制的。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
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