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 6月 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
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及
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和房
屋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依法保护房
地产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
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
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
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