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
库 :
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
目的通知》(财综 【2002】33号)和 《财政部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
知》(财预【2002】359号)精神,决定自2002年 11
月 1日起,将部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
金 (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现将有关预
算管理事宜明确如下:
一
、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
预算安排 ,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各项基金原上交市级
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市级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市级
财政;原上交区县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区县基金预
算收入,上缴区县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为统一管理,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基金预算收支科 目”作如下调整 :
(一)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