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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