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2001年度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其成立以来财务收支专项核查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财建[2003]279号)的要求,请迅速组织力量,认真开展一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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