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
本解释。
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一方未依照招标投
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 对方
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
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 即使未订立书面
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合同实质性内
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
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