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保障城
市设计实施,规范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设计导则, 是指结合城市设计方案,
与土地细分导则相适应,对整体风格、空间意向、街道、开放空
间、建筑和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
要求。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工
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城市设计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设计导
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
单